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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数智服务联盟

更新时间:2026-04-27 来源:中促中心

地标数智服务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地标数智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促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商协会、智库等法人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自律性行业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促中心前身是1982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促进会,2001年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促中心的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策划和咨询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策划、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咨询、中小企业外事代理等业务活动,助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以地理标志产品为载体,以数字技术为核心驱动力,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平台支撑、产业联动”的协同服务体系。通过整合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业实现标准化生产、数字化管理、品牌化运营、国际化发展的四位一体转型升级,致力于挖掘和保护各地独特的自然禀赋与人文传承,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价值和文化内涵,促进区域特色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第四条 联盟的核心理念是“赋能地标、链接政企、数智驱动、共创价值”,根本使命是“服务成员、规范行业、促进发展”。具体服务内容包括:

(一)构建地理标志产业数字化基础设施;

(二)搭建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桥梁;

(三)培育地理标志品牌生态系统;

(四)建设产业数字化转型人才培训体系;

(五)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合作;

(六)推动地理标志产业标准化体系建设;

(七)服务国家农业强国、数字中国、品牌强国及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章 组织及运行机制

第五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终止、解散等重大变更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成员费用标准;

(六) 决定其他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成员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0日前,应通知全体成员代表,并将会议准备材料报送中促中心审查,经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决策和管理机构,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联席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及监事。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理事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联盟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等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领导联盟各机构(包括各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等)开展工作;

(十)制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联席理事长一人、执行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一人。理事长、联席理事长、监事由中促中心提名,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均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长、联席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理事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由联盟理事会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理事长应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条 联席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与理事长共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长授权范围内,分管联盟特定业务领域,并就此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理事长书面委托或理事会决议,代为行使理事长部分职权;

(四)参与审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重大项目和预算方案,对联盟发展提出建议;

(五)指导所分管领域的专业委员会工作,需要时可与秘书长协调;

(六)章程规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执行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二条 联盟由中促中心作为业务监管单位。联盟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地理标志产业服务办公室内,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019室,电话:010-63468668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成员分为理事和普通成员。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合规经营

(二)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

(三) 从事地理标志及相关行业的数字转型、诚信体系建设、大数据应用分析、人工智能场景应用、跨境贸易及服务等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组织及其他法人机构;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形象,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愿意并能够按照联盟规定按期缴纳相应的成员费用;

(六)能够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成员义务,积极参与联盟活动,支持联盟工作。

第十四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下载、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成员单位由联盟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理事单位经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须将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打印、签章后提交联盟秘书处,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缴纳相关费用;
    (五)由联盟理事会颁发相应成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自愿缴纳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一)连续12个月未缴纳成员费用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
   (二)不再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成员资格条件;
   (三)主动申请退出;
   (四)依法被吊销证照、注销或宣告破产。
    自动退出的成员单位自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丧失成员资格,联盟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二十条 联盟的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产业数字化相关的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二)咨询培训与会展服务:提供数字化转型咨询、专业人才培训,举办展览展示、论坛交流等活动;

(三)市场对接与品牌培育:搭建产销对接平台,培育地理标志品牌,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贸易合作,推动中外地理标志互认互鉴;

(五)政府委托事项:承接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的政策研究、行业调研、公共服务等任务;

(六)数字化平台服务:建设和运营中小企业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为成员提供品牌诚信赋能、数据应用等服务。

服务范围内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成员费用:

1.普通成员单位每年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2.高级成员单位每年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4.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5.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二) 捐赠;

(三) 政策性补贴;

(四) 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统一交联盟在中促中心的财务专户,并由中促中心开具相关发票,主要用于联盟日常办公、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等,具体使用由联盟秘书处审议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促中心监督下,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经费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账号:012201417001881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第二十二条 联盟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促中心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中促中心指导下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联盟经中促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6年4月26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促中心批准并公示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