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经济创新发展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银发经济创新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性质
本联盟是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促中心”)发起,联合全国从事银发经济相关产业的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金融机构、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等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自愿组成的非法人、非营利性协同创新合作组织与产业服务平台。
第三条 联盟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聚焦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搭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业合作平台,统筹推进技术创新、标准体系建设、成果转化应用、专业人才培养、金融精准赋能及国际交流合作,持续提升中小企业创新活力与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银发经济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
(三)自愿参与、平等协商、开放共享、规范运行;
(四)非营利性运作,经费自筹、专款专用、公开透明;
(五)接受中促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主要业务
(一)产业协同创新:围绕适老化产品、智慧养老、健康管理、康复辅具、养老服务等开展联合攻关、中试熟化、成果转化。
(二)标准与认证:参与制定团体标准、行业规范,开展适老化认证、质量评估、品牌培育。
(三)产业链融通:推动大中小企业配套协作、供需对接、资源共享。
(四)公共服务:提供政策咨询、知识产权、检测检验、人才培训、数字化转型服务。
(五)金融服务:对接投融资、产业基金、信贷保险,助力中小企业融资。
(六)行业赋能:开展产业研究、信息发布、论坛交流、展会对接。
(七)国际合作:推动技术、产品、服务“走出去”与国际资源“引进来”。
(八)承接委托:承担政府、中促中心及相关单位委托的课题、项目与服务。
(九)智库研究:设立联盟直属研究院,开展产业政策、技术路线、发展规划、标准体系研究。
(十)专项工作:按领域设立专业工作组,推进细分领域落地实施与项目执行。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盟设立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专家委员会和各专业工作委员会。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受联盟成员大会委托的决策机构;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执行机构;专家委员会是联盟的决策咨询机构;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是联盟开展具体项目及有关工作的业务机构。
第六条 联盟成员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联盟设立联盟成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部联盟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唯一授权代表组成。
1.联盟成员大会的职责:
1)审议和表决提交给联盟成员大会的各项议案;
2)审议和表决理事会的职责和组成;
3)审议和表决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和表决联盟协议修改案;
5)审议和表决专家委员会职责和组成;
6)审议和表决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7)审议和表决联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办法;
8)审议和表决联盟的终止和解散;
9)审议和表决聘用第三方财务公司的决议。
2.联盟成员大会议事规则
联盟成员大会以会议作为决策方式。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提议或三分之二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联盟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联盟成员一人一票表决制,三分之二以上联盟成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表决只有在过半数出席会议的成员同意的情况下方为通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主发起单位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七条 理事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
联盟设理事会,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三年由联盟成员大会改选。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长单位若干名,常务理事单位若干名,理事单位若干名,理事会成员为单数。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派出。
1.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联盟成员大会期间由联盟成员大会审议决定,联盟成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审批决议委托理事会执行。在联盟成员大会休会期间,理事会代行联盟成员大会委托的事项。除需要联盟大会表决议题外,理事会可以代为表决日常决定。主要职责:
1)筹备年度联盟成员大会;
2)提交联盟大会表决议程;
3)提请召开临时联盟成员大会审议重大事项;
4)提交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年度计划;
5)编写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表决;
6)遴选和聘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7)审定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或除名;
8)落实、批准联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并向联盟成员大会提交年度报告;
9)提名和罢免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并指导秘书处的工作,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汇报;
10)组织修订联盟协议;
11)审议和批准联盟管理制度;
12)提名理事的罢免和增补;
13)审批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14)落实完成联盟成员大会委托的其它事宜。
2.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认为必要时,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2)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3)理事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多数出席理事的通过。
4)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协议规定,致使联盟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工作机构
1.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监事、秘书长各1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长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负责落实联盟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2.联盟设监事一名,由中促中心推荐,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负责监督理事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联盟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核查理事会递交的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有权通过中促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第九条 专家顾问委员会
联盟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为联盟发展提供战略指导、技术支撑、政策咨询与项目评审。
(一)由行业专家、知名学者、政策专家、技术权威、资深企业家组成;
(二)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三)对联盟重大事项、规划、项目、标准提供专业意见;
(四)提供咨询建议,不参与日常经营决策。
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由秘书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专家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就需要审议的议题进行讨论;或者由1/3以上的专家提议,也可以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专人进行会议记录,如需形成专家意见的,则由1/2以上的专家认可的意见作为专家意见,由多数专家签署,由秘书处进行备案。
第十条 专业工作委员会
1.专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联盟发展目标需要,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由联盟成员单位自发组织成立专业工作委员会,并推荐专业工作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提交秘书处报理事会审议和批准;联盟专业工作委员会成员之间以法律合同方式约束各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力,缔约各方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为主体。原则上面向一个重大行业或领域设立一个专业工作委员会。
2. 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提出本专业领域的产业发展目标、任务、计划,报秘书处备案,并接受秘书处的监督;
2)建立本专业领域应用的标准;
3)编制本专业领域的年度工作报告;
3.专业工作委员会管理机制
专业工作委员会成员之间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各方对在此专业工作组内的职责分工以及利益分配进行约定。
专业工作委员会不单独设立账户、不对外签约,统一由联盟秘书处管理。
第十一条 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
1.秘书处组成
联盟设立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任期三年,到期由理事会改选。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盟具体运营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投融资服务办公室内,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988号银统大厦南楼五楼,办公电话:021-64668689。
2.秘书长主要职责
1)筹备理事会议
2)制定联盟管理制度,提交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3)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联盟日常工作;
4)指导和监督各专业工作组的运行和管理,对严重违反联盟协议或管理制度规定的,向理事会提议处理建议;
5)根据秘书处的工作需要,设置内部机构,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6)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7)根据需要召集专家委员会会议;
8)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成员构成
联盟成员全部为单位成员,仅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
(一)从事银发经济行业的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三)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法律、金融、咨询等服务机构;
(四)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相关法人组织。
(五)其他相关的机构及企业。
第十三条 加入联盟条件
(一)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无重大违法违规及失信记录;
(二)拥护本章程,愿意履行成员义务;
(三)在银发经济领域具备相应资源、能力或影响力;
(四)支持联盟建设,愿意参与银发经济行业协同创新与产业服务。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程序
提交申请→秘书处初审→理事会审议→缴纳会费→颁发证书→公告。
第十五条 成员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与联盟项目、活动、资源对接;
(三)享受联盟公共服务与政策信息;
(四)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自愿加入、退出自由。
第十六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与决议;
(二)按时缴纳成员费用;
(三)维护联盟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与活动,完成协作任务;
(五)保守联盟的商业与技术秘密。
第十七条 退出与除名
(一)书面申请退出联盟,交回证书;
(二)一年不缴费或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三)严重违规、损害联盟利益,经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成员费用;
(二)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
(三)在合法合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研究课题经费、项目合作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成员费用标准
(一)成员单位:3000元/年
(二)理事单位:5000元/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20000元/年
成员费用标准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可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
联盟经费实行专户管理。由中促中心指定专门账户用于联盟经费的收支,由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由联盟秘书处起草《联盟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对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审计进行约定,经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一)所有经费进入中促中心指定专户,统一管理;
(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规范支出;
(三)定期财务公开,接受中促中心监督审计;
(四)经费用于办公、活动、平台、专家、服务、宣传、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及章程规定的用途,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费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账号:012201417001881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第六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共享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
(一)成员加入联盟前原有的知识产权归成员单独所有;
(二)成员联合研发成果按合作协议约定归属与分配;
(三)联盟、专业工作委员会等形成的成果按章程与项目合同共享;
(四)成果转化收益遵循谁投入、谁贡献、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三条 终止条件
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终止;政策要求终止;依法被责令终止。
第二十四条 清算程序
在中促中心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剩余资产用于公益或转入同类产业服务组织,不分配给成员。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促中心书面批准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交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促中心备案公示后生效。
银发经济创新发展联盟
工作机构组成名单
一、理事长
何伟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二、副理事长
殷 意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杜洪吉 深圳数联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王 东 河山会(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李 巍 积善之家(北京)养老集团有限公司
杨炳辉 上海爱护网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监事
孔珏婷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四、秘书长
冀京秋 京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五、副秘书长
张灵、王东
六、秘书处(设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投融资服务办公室内)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988号银统大厦南楼五楼
办公电话:021—64668689
银发经济创新发展联盟
成员名单
一、 理事长单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二、副理事长单位
深圳数联天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山会(上海)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积善之家(北京)养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爱护网信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三、常务理事单位
康辉旅游集团重庆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青笛世纪室内设计有限公司
青萃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京雅(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金云智联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长宁区新华路街道来逸得养老服务中心
上海上交医学与健康促进中心
上海天食力医学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豪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理事单位
中福医养(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星堡养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晟德智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安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鑫灿国启(上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坤民(上海)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鲜丰水果股份有限公司
中装云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2026年5月21日,排名不分先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