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联盟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小企业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商协会、智库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的自律性行业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促中心”), 前身是 1982 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 促进会,2001 年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中央机构编 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促中心的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策划和咨询,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策划、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咨询、中小企业外事代理等业务活动,服务中小企业。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构建以服务中小企业为核心的跨境综合数字服务平台,带动中国企业品牌出海,培育中小企业跨境业务专业化、跨境平台国际化、跨境人才多样化,团结以跨境电商、国际供应链创新、技术交流与提升、综合贸易服务、跨境法务财税合规等为核心的一批新一代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积极推进并依托“外贸综合数字一体化平台”与“中小企业跨境电商综合服务体系平台”的建设。搭建包括但不限于会议会展活动、科技成果转化、跨境数据合规、跨境人才培养、国际区域间海外资源对接、创新性消费场景搭建、中小企业跨境产品质量体系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等核心内容,全力推进并落实中小企业跨境具备“大而全、小而精”的跨境视野下企业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构建跨境生态圈的专业化建设,落实跨境电商+产业带下跨境数据合规建设,发挥中小企业“蚂蚁雄兵”的优势,促进中小企业在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是联合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相关企业、专业性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为联盟成员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进而将联盟打造成为我国中小企业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领域极具专业性、权威性、实用性的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成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主发起单位备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成员费用标准;
(六)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成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0日前,应提前通知全体成员代表并提交会议准备材料至主发起单位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联盟办事机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提出的对联盟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一人。理事长、监事候选人可由中促中心提议推荐,秘书长候选人可由理事长提名,均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理事经选举通过后,由联盟理事会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理事长应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一条 联盟由中促中心作为业务监管单位。联盟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内,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 15 号楼中国五矿大厦 1001 室。
第十二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成员分为理事和普通成员。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合规经营;
(二)拥护联盟章程;
(三)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四)从事数字化转型、贸易服务或相关领域的中小企业;
(五)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单位;
(六)从事与大数据应用分析、人工智能场景应用、跨境贸易及服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组织。
第十三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下载、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单位成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普通成员由联盟秘书处审议通过;
(四)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须将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打印、签章后提交联盟,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缴纳相关费用;
(五)由联盟颁发成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自愿缴纳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一)连续12个月未缴纳成员费用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
(二)不再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成员资格条件;
(三)主动申请退出;
(四)依法被吊销证照、注销或宣告破产。
自动退出的成员单位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丧失成员资格,联盟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联盟的服务范围是:面向全球中小企业,开展数字经济及服务贸易产业相关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对接、咨询培训与会展、政府委托事项、国际交流合作。联盟倡导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数字经济及服务贸易产业各方合作伙伴与用户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产业发展的自律诚信义务。服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将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成员费用;
(一)普通成员单位免收会费;
(二)高级成员单位每年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四)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二、捐赠;
三、政策性补贴;
四、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统一交联盟在中促中心的财务专户,并由中促中心开具相关发票,主要用于联盟日常办公、聘用人员的薪资、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具体使用由联盟秘书处审议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经费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账号: 012201417001881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第二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促中心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中促中心指导下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中促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促中心批准并公示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组织及运行机制
第五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成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主发起单位备案;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成员费用标准;
(六)决定本章程规定的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成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0日前,应提前通知全体成员代表并提交会议准备材料至主发起单位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联盟办事机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领导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提出的对联盟违规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事一人。理事长、监事候选人可由中促中心提议推荐,秘书长候选人可由理事长提名,均须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理事经选举通过后,由联盟理事会颁发聘任证书。
第九条 理事长应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一条 联盟由中促中心作为业务监管单位。联盟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内,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 15 号楼中国五矿大厦 1001 室。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十二条 联盟由单位成员组成,成员分为理事和普通成员。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合法合规经营;
(二)拥护联盟章程;
(三)有加入联盟的意愿;
(四)从事数字化转型、贸易服务或相关领域的中小企业;
(五)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大中小型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或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相关单位;
(六)从事与大数据应用分析、人工智能场景应用、跨境贸易及服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团组织。
第十三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下载、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单位成员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普通成员由联盟秘书处审议通过;
(四)通过审核的申请机构,须将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打印、签章后提交联盟,并在规定期限内自愿缴纳相关费用;
(五)由联盟颁发成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盟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自愿缴纳会费;
(五)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退出联盟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联盟,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一)连续12个月未缴纳成员费用且经催告后仍未缴纳;
(二)不再符合本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成员资格条件;
(三)主动申请退出;
(四)依法被吊销证照、注销或宣告破产。
自动退出的成员单位自情形发生之日起丧失成员资格,联盟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十九条 联盟的服务范围是:面向全球中小企业,开展数字经济及服务贸易产业相关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对接、咨询培训与会展、政府委托事项、国际交流合作。联盟倡导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数字经济及服务贸易产业各方合作伙伴与用户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产业发展的自律诚信义务。服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将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来源:一、成员费用;
(一)普通成员单位免收会费;
(二)高级成员单位每年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
(四)副理事长单位每年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二、捐赠;
三、政策性补贴;
四、经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经费统一交联盟在中促中心的财务专户,并由中促中心开具相关发票,主要用于联盟日常办公、聘用人员的薪资、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具体使用由联盟秘书处审议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经费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账号: 012201417001881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第二十一条 联盟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成员代表大会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联盟的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促中心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中促中心指导下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中促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5年9月4日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促中心批准并公示之日起生效。
中小企业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联盟
工作机构组成名单
一、名誉理事长:由立伟
二、理事长:白玉芬
三、副理事长:蒋大仆
四、秘书长:李世浩
五、副秘书长:汪磊、杜海滨
六、监事:孔珏婷
七、秘书处(设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01室
办公电话:010-64933742
二、理事长:白玉芬
三、副理事长:蒋大仆
四、秘书长:李世浩
五、副秘书长:汪磊、杜海滨
六、监事:孔珏婷
七、秘书处(设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五矿大厦1001室
办公电话:010-64933742
中小企业数字经济与服务贸易联盟
成员名单
一、理事长单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二、副理事长单位
渝品出海(重庆)跨境电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麦积企业服务集团
欧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中国通用咨询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麦积企业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三、理事单位
通用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重庆对外贸易进口有限公司
广州光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2025年12月2日,排名不分先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