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联盟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
近期,我中心发现个别联盟在对外宣传及活动中,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名称,或将其与联盟名称并列使用、暗示隶属关系等不规范行为。此类行为极易误导公众,损害我中心声誉,同时也违反相关章程与管理规定。
依据联盟章程及相关规定,联盟是由我中心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商协会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自律性行业服务组织及服务平台,并非我中心的下设机构或内设部门。
我中心作为联盟的业务监管单位,始终依法依规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为进一步规范各联盟对外宣传行为,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任何联盟未经我中心正式书面授权,不得在各类宣传材料、牌匾、证书、活动背景等载体上,将“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与联盟名称并列使用或进行关联性展示。
二、严禁任何联盟以我中心名义,或冒充我中心下设机构、内设部门,开展对外宣传、合作洽谈、商业活动等行为。
三、请各联盟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如发现存在上述违规情形,须立即整改,撤回并销毁违规宣传材料,并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中心反馈整改情况。
对于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者,我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合作、退出联盟、建议联盟依程序解散等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请各联盟高度重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联盟声誉。
特此通知。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秘书处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