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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收费办法(试行)

更新时间:2022-09-19 来源:中促中心

第一条 基本原则

1.当事人参加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中促中心调解办)所进行的调解活动,需要缴纳调解费用。

2.调解费用包括案件登记费、调解服务费、案件处理费。

3.一般情况下,调解费用应按比例或约定由当事人分担。

第二条 案件登记费

4.申请人向中促中心调解办申请调解的,案件登记费为每一当事人方300元(人民币),于申请人申请调解时交纳。

5.案件登记费用于对调解申请的审查、案件登记、案卷管理等。案件登记费收取后不予退还,但应计入提交申请的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预缴费用中。

第三条 调解服务费

6.标的额明确的案件,按照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50%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低于2000元的,按照2000元标准收取。

7.争议标的难以确定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中促中心调解办根据案件所涉及权益大小、案件复杂程度及与其他请求的关联性等因素,决定实际收取调解服务费的金额。

8.当事人在收到中促中心调解办发出的缴费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缴纳调解费,逾期未能缴纳的视为不同意调解。

第四条 案件处理费

9.调解过程中发生的额外的、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解员办理案件的差旅费、食宿费、聘请速录员的速录费,以及聘请专家、鉴定人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0.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约定在中促中心调解办所在地之外进行调解的,应预缴因此而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退费

11.调解程序终止后,调解未成功的不收取调解费。

第六条 其他

12.调解程序终止后,如调解未成功的,调解中心收取必要成本费,但成本费用不得超过调解服务费的50%,余额退回当事人。

13.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足额支付调解服务费,则调解中心有权终止调解程序。

14.经本机构调解撤诉的案件视为调解成功,按照本收费办法第三条第1款之规定缴纳调解服务费。

15.有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调解机构等)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依照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附则

16.本收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17.本收费办法由中促中心调解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