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小企业

建设美丽中国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调解员守则

更新时间:2020-11-29 来源:中小企业

第一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第二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地位,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三条 调解员应当按照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案件。

第四条 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秉承“以和为贵”的态度,逐步减少分歧,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员必须严守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非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公开与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

 调解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宴请、馈赠,或提供的任何其他利益。

 调解员本人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应当向调解办公室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主动请求回避。

 参与主持调解过程的调解员,在案件其后的仲裁、诉讼程序中,不得担任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仲裁员、证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同意,调解员可退出调解程序。

第十条 经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同意,调解员不得以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调解员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