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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调解案件流程

更新时间:2020-11-27 来源:中小企业

        一、调解案件类型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公室)调解案件基本类型为: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涉中小企业的各类型纠纷。

二、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工作流程

1.委派、委托法院与调解办公室签订《调解委派/委托书》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2.确定案件责任秘书。

3.责任秘书审查案件材料。

4.经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责任秘书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

5.选(指)定调解员。

6.开始调解。

7.调解成功的,由调解办公室出具《调解协议书》。

8.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9.《调解协议书》应当加盖“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专用章”,并由调解员签名。

10.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办公室可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相关手续。

11.调解未果的,出具《调解未果结案报告》,并于3日内通知委派、委托法院交接案件材料。

12.调解终止。

三、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案件工作流程

1.当事人向调解办公室提交《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向调解办公室提交调解案件相关材料。

3.确定案件责任秘书

4.责任秘书审核案件材料。

5.经审核符合调解条件的,责任秘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6.选(指)定调解员。

7.开始调解。

8.调解成功的,由调解办公室出具《调解协议书》。

9.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10.《调解协议书》应当加盖“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专用章”,并由调解员签名。

11.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协议书》效力确认。调解办公室可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12.调解不成的,出具《调解未果结案报告》,并于3日内通知调解申请人交接案件材料。

13.调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