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案件类型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公室)调解案件基本类型为:一方或各方当事人涉中小企业的各类型纠纷。
二、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工作流程
1.委派、委托法院与调解办公室签订《调解委派/委托书》并移送相关案件材料。
2.确定案件责任秘书。
3.责任秘书审查案件材料。
4.经审查符合调解条件的,责任秘书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
5.选(指)定调解员。
6.开始调解。
7.调解成功的,由调解办公室出具《调解协议书》。
8.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9.《调解协议书》应当加盖“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专用章”,并由调解员签名。
10.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办公室可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相关手续。
11.调解未果的,出具《调解未果结案报告》,并于3日内通知委派、委托法院交接案件材料。
12.调解终止。
三、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案件工作流程
1.当事人向调解办公室提交《调解申请书》。
2.当事人向调解办公室提交调解案件相关材料。
3.确定案件责任秘书
4.责任秘书审核案件材料。
5.经审核符合调解条件的,责任秘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
6.选(指)定调解员。
7.开始调解。
8.调解成功的,由调解办公室出具《调解协议书》。
9.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
10.《调解协议书》应当加盖“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经济纠纷调解专用章”,并由调解员签名。
11.根据双方当事人意愿进行《调解协议书》效力确认。调解办公室可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12.调解不成的,出具《调解未果结案报告》,并于3日内通知调解申请人交接案件材料。
13.调解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