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第一条 中小企业全国产业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商协会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自律性行业服务组织及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促中心”),前身是1982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促进会,2001年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促中心是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策划和咨询,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策划、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咨询、中小企业外事代理等业务活动,服务中小企业。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是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提供资源和全息赋能,促进中小企业在技术、管理、市场、运营、发展等方面的创新和进步,联合其它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资源矩阵共同构建全国中小企业上下游产业生态,助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联盟的运作原则是平等互助、资源共享、协作交流、共同发展。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四、制定和修改联盟经费筹集办法;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成员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主发起单位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人选;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提出的对联盟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与成员代表大会同届(每3年一届),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2名,理事长、监事各1名,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及专家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长采用轮值制,每届轮值一年,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主持理事会工作;秘书长和执行理事长由理事长推荐,负责指导和督办理事会决定的重大工作;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负责落实联盟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监事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人员有无违反联盟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核查联盟提交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有权通过中促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复审。监事已尽合理监督义务且无过错,不承担违规责任。
第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执行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九条 理事长或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条 联盟由中促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和业务监管单位。联盟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中国五矿大厦1001室
联系方式:010-64933742 13699191970
第十一条 日常运行机制
一、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出席。根据理事会决议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就有关联盟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二、工作协调会议:理事长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三、业务监管:理事会商定的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需经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出具正式决议,并报业务监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成员单位。成为联盟成员的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商协会、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
二、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热心支持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三、具备较好的社会影响力,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与相关委托事项;
三、对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泄漏;
四、重点支持联盟推荐的服务项目及产品,促进行业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指派单位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联络对接。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由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提交申请登记表;
二、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后报中促中心备案;
四、审核通过后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十五条 退出联盟程序
一、联盟成员应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提出申请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成员资格即终止;
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名誉的成员,经查实无误的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成员资格;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四章 服务与运营
第十六条 基本任务
一、建立和发展联盟服务体系,大力推选和发展联盟成员,尽快形成全国性工作与服务网络体系。
二、为联盟成员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全息赋能服务。
三、引导成员单位合规发展。
四、整合全国企业资源,搭建“中小企业全国产业服务联盟互联网平台”,促进企业上下游的交流与合作,凸显信息化技术优势,推动企业发展和市场化进程。
五、开展主题性行业论坛、教育培训、行业标准起草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课题研究、产业生态构建、中小企业上下游供应链搭建、市场渠道对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体系构建解决方案的落地实施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联盟经费来源:
一、 联盟成员缴纳的成员费用;
(一)成员单位9000元/3年;
(二)理事单位60000元/3年;
(三)常务理事单位120000元/3年;
(四)副理事长单位300000元/3年。
二、捐赠;
三、各类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联盟所有经费统一交联盟在中促中心的财务专户,并由中促中心开具收款凭证,主要用于理事会日常办公、聘用人员的薪资以及联盟开展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由联盟秘书处依联盟章程规定使用。
联盟经费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账号: 012201417001881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第十八条 联盟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 终止与清算
第十九条 联盟的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动议,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促中心审查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联盟终止前,应在中促中心的指导下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经中促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17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2/3以上有表决权的到会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中促中心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中小企业全国产业服务联盟
工作机构组成名单
一、名誉理事长:由立伟
二、理事长:杨振东
三、执行理事长:李一宁
四、副理事长:王正伟、齐明锐、林鑫、王文江、关丽莉
五、常务理事:杨燕、王林
六、监事:孔珏婷
七、秘书长:李海静
八、执行秘书长:严宗松
九、副秘书长:郭栋、余宏云、何欢、王欢
十、秘书处(设在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001室
办公电话:010-64933742
中小企业全国产业服务联盟
成员单位名单
理事长单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副理事长单位: 中科院中科科技培训中心
中关村物联网产业联盟
北京创新研究所
海创汇科技创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企共益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灵兰山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单位: 智慧企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美琳达(北京)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北京网格蔚来科技有限公司
截至2025年3月17日,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