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小企业

建设美丽中国

大健康数字发展联盟章程

更新时间:2023-10-24 来源:中促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健康数字发展联盟(以下简称“健数联”), 是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商协会、智库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的自律性行业服务组织及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促中心”),前身是1982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促进会,2001年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促中心是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策划和咨询,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策划、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咨询、中小企业外事代理等业务活动,服务中小企业。

第三条 健数联的宗旨是全面推动大健康与大数据融合创新和发展,构造中国健康事业的数字引擎,推动“互联网+健康”战略行动,为大健康数字产业发展贡献力量,为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助力。联盟将建立“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多领域科技创新、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和多维度促进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形成“产业需求为导向,企业创新为主体,技术标准为引领”的产业创新发展模式,大力推动数字技术与健康产业的有机融合。

第四条 健数联的目标是联合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相关企业、专业性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通过数字赋能和智能增效实施健康中国行动。健数联的成立,是深入贯彻关于数字中国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实践,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探索数字化大健康创新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新思路与新模式,让数智化技术赋能大健康产业领域,激活大健康产业发展新动能,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健数联将持续统筹各界资源和服务,整合行业内的尖端力量,形成推动产业发展合力,共创数字健康产业生态,将健数联打造成为我国中小企业大健康数字化服务领域极具专业性、权威性、实用性的服务组织和服务平台。


第二章  组织及运行机制


第五条 健数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按章程选举联盟理事和监事,报主发起单位备案;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联盟成员费用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成员代表大会每3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主发起单位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

第六条  健数联设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管理机构,理事会在成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健数联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等人员的聘任;

(八)领导健数联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提出的对健数联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2人,理事长、监事、秘书长各1人,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若干人,专家顾问数人。理事长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常务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负责指导和督办理事会决定的重大工作;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负责落实联盟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监事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健数联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核查健数联提交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有权通过中促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第八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均通过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事大会选举通过后,由中促中心和理事会联合颁发证书。名誉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由中促中心和理事会联合颁发证书。

第九条  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就健数联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健数联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  健数联由中促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和业务监管单位。健数联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健康产业服务办公室内,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001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中诚安贞大厦1602室,办公电话:010-64932774,010-53392139,010-53391693,010-53391633。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二条  健数联由企事业和商协会等单位成员组成,健数联成员分为理事和成员,申请加入健数联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合法合规;

(二)拥护健数联的章程;

(三)有加入健数联的意愿;

(四)大健康产业数字化转型驱动的中小企业;

(五)全国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企业经营者及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在健数联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从事大健康领域创新发展、数字转型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商协会等社团组织。


第十三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单位成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成员由联盟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通过审核后,即可将相关入会证明及入会协议,打印、签字、盖章后提交健数联,并在规定日期内缴纳相关成员费用后方可正式成为健数联成员;

(五)由健数联颁发成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益:

(一)健数联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健数联组织的活动权;

(三)获得健数联服务的优先权及优惠权;

(四)对健数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健数联的决议;

(二)维护健数联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健数联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成员费用;

(五)向健数联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健数联,并交回成员证书。成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健数联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十八条 健数联的服务范围是: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大健康领域创新发展、数字转型相关的咨询培训与会展、政府委托事项、国际交流合作等。健数联倡导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自觉维护大健康领域创新发展及数字转型各方合作伙伴与用户的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产业发展的自律诚信义务。服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将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健数联经费来源:

(一)成员费用(理事成员费和成员费);

(二)捐赠;

(三)各类补贴;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健数联理事会向加入的成员单位收取一定的年度费用,费用标准由成员大会决议议定。首年度(截至2024年12月31日)费用标准如下:

(一)成员单位每年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50,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0元;

(五)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0元。

成员大会可视实际情况,对成员费用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成员费用统一交联盟在中促中心的财务专户,并由中促中心开具收款凭证,主要用于理事会日常办公、聘用人员的薪资、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由联盟秘书处依联盟章程规定使用。联盟经费专用账户信息:

户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账号: 012201417001881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条  健数联的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健数联终止动议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促中心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健数联终止前,须在中促中心指导下进行清算、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健数联经中促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8日健数联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健数联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中促中心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20239 月18日

                

 

一、 理事长单位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二、 副理事长单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中国老年保健协会

山西鑫康徕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广昇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先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神思汉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三、 常务理事单位

长寿城(北京)国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四、 理事单位
中联心传科技有限公司

 

(截止2023918日排名不分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