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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品牌出海电商产业联盟

更新时间:2022-12-07 来源:中促中心


                                                                                                    全国品牌出海电商产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品牌出海电商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是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联合相关企事业单位、商协会、智库等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法人的自律性行业服务组织。

第二条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前身 1982 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促进会,2001 年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心是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中心的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策划和咨询,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策划、中小企业合作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咨询、中小企业外事代理等业务活动,服务中小企业。

联盟的宗旨是为实现整合、协调行业资源和社会资源, 提升直播产业、跨境电商及品牌服务水平,促进联盟会员单位的资源使用效率,加强联盟会员的信息交流,提高会员风险防能力,打造为中小企业境内外电子商务及相关产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行业自律,互惠互利。

第四条 联盟的目标是联合有关行业部门、社会团体、相关企业、专业性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为联盟成员和团体个人提供优质的专业化服务,进而将联盟打造成为我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领域极具专业性、权威性、实用性的服务组织。

 

第二章 

 

第五条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管理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监事各一人,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若干人,专家顾问若干人。理事长由中心推荐,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对理事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办,执行理事会决定的重大工作;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负责落实联盟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监事由中心推荐,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核查联盟提交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有权通过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复审。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常务理事及理事均通过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常务理事,经理事大会选举通过后,由中心和理事会联合颁发证书。

第七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会员管理、项

目开发等联盟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推荐,理事会聘任。

 

第三 运行机制

 

第八条 运行机制

一、理事大会:由理事长主持,每年定期召开一次,理事大会是联盟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总结理事大会休会期间的工作;

(三)汇报年度财务收支状况;

(四)讨论未来工作安排,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名誉理事长或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出席。根据理事会决议和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就有关联盟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三、工作协调会议:理事长召集相关理事和秘书长不定期召开,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九条 联盟接受中心监管,联盟监事由中心委派。联盟秘书处设在中促中心研究发展事业部。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001,

办公电话:010-64933742010-64936994(中促中心秘书处)。

 

第四章 服务范围

 

第十条 基本任务

一、发展联盟理事会会员,包括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尽快形成全国性工作与服务体系。

二、为联盟理事会会员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政策咨询及政府沟通、企业项目交流及国际合作、企业信息化建设等。

三、指导全国相关企业加强品牌建设、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四、联合各地政府开展与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活动,策划和组织实施与电子商务业务有关的会议、培训班、沙龙、公司考察、展会等活动;举办电商沙龙活动和有关联谊活动。

五、建立“品牌电商基地”,联合各省(市)、培训机构、企业家、行业协会,开展专业人才培养。

六、开展其他新型业务。

第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理事以上人员及单位颁发证书。

二、参加中心组织或推荐的国内外重大交流活动。

三、按标准向会员单位或个人收取会费、培训费和会务费等。

四、树立并维护好联盟形象,秉承服务为先之理念,努力为全国拟上市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产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五章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服务

1、联盟会员单位可以享受会刊,会员信息、培训、咨询等服务。

2、联盟会员单位可以最大限度地共享资源,相互辅助一起为全国中小企业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服务资源。

3、联盟会员单位可以指派专人参加中心在全国举办的各类活动。

4、在中心新媒体或相关网页上宣传介绍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声誉和利益;

(二)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与相关委托事项;

(三)对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泄漏;

(四)重点支持联盟推荐的投融资项目及产品,促进行业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五)指派单位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联络对接。

第十四条 加入联盟程序

(一)由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提交申请登记表,签署承诺书;

(二)企业会员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

(三)经联盟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并报中心备案。

(四)审核通过后颁发联盟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 退出联盟程序

(一)联盟会员应以书面形式向联盟提出申请并交回联盟会员证书,会员资格即终止;

(二)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名誉的会员,经查实无误的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连续两年不参加联盟大会及相关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联盟。

 

第六章 

 

第十六条 联盟理事会向加入联盟的企业会员与团体会员收取一定的年度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个人会员免费。理事大会可视实际情况,对会费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会费统一交中心指定的财务专户,并由该专户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八条 会费收入主要用于理事会日常办公、聘用人员的薪资、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联盟于 2022 年11 月23 日在北京召开的联盟一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心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

2022 1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