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发展步伐,推动国内企业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 与合作,不断深化融合发展,构建可持续、开放共享、包容共生的全球供应链新 生态,创新供应链体系发展模式,实现国内外供应链多元化布局、区域化合作、 绿色化转型、数字化加速新态势,特组建“ 国际供应链服务联盟 ”。为明确联盟 成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联盟有效运行和发展壮大,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国际供应链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 International Alliance of Supply Chain Services;是由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作为主发起单位,联合全国各地区与供应链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自愿共同发起成立的多元化、跨区域、非营利的自律服务组织及服务平台。
第二条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 中促中心 ”),前身是1982年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设立的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促进会,2001年依据《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局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中促中心是公益服务性事业单位,宗旨是为中小企业发 展提供策划和咨询,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中小企业发展策划、中小企业合作 交流组织、中小企业培训、中小企业信息咨询、中小企业外事代理等业务活动, 服务中小企业。
第三条 联盟宗旨:联盟以“整合资源、创新引领、开放共享、共谋发展 ”为服 务宗旨,以构建全球互联互通的产业供应链蓝图为使命,共建区域经济供应链、 城市供应链,带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强化供需对接与交流,推进国内企业之间、 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之间的资源流通,形成理念、科技、产品合作共享新趋势, 广泛汇聚供应链产业各环节机构,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为推动中国供应链深度融 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作出贡献。
第二章 联盟主要任务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1、引导联盟成员守法诚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积极承担社会 义务,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促进产业供应链行业健康发展,为我国不断深入参 与全球化做出贡献;
2、积极与发改委、商务部、市场总局、交通部、贸促会等供应链主管部委信息 对接,为中央制定供应链相关的扶持政策建言献策;
3、连接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成员要求和建 议,向成员贯彻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积极协助地方政府拓 展市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
4、整合集中地方优势产业,连接龙头企业,在供应链上下游为整个产业提供高 效便捷的信息和资源服务,为地方打通销售脉络;
5、积极维护成员合法权益,并为成员提供出海、培训、生产、采购、销售、物 流、仓储、金融、数字化等服务;
6、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供应链行业国家标准、行业规范、产业规划、研究报 告及各类指数编制,加快供应链行业标准化进程;
7、积极发挥成员各自优势,与地方政府、大型社区、供销社等组织合作,与国家 相关政策呼应,共同拓展地方产业与国际接轨,推进地方优势产业发展;
8、积极举办行业内各类峰会论坛,为成员进行品牌宣传,不断提高成员企业家综 合素质,推动供应链行业协同发展。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设理事会作为联盟的领导、决策和执行机构;理事会领导联盟开展 各项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审议及审定联盟章程、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2、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3、选举和任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选举和任免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5、审定加入或退出的理事成员;
6、审议联盟工作计划、财务决算报告等文件;
7、领导联盟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8、审议批准其他重要事宜。
第六条 理事会由理事成员组成。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 2 名,理事长、监事各 1 名,副理事长、理事及专家顾问若干名。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理事长采用轮值制,每届轮值一年,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大会,主持理事会工作;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负责指导和督办理事会决定的重大工作;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负责落实联盟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监事由中促中心推荐,负责监督理事会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联盟章程及理事会决议的行为,核查联盟提交理事会的年度财务报告,发现疑问有权通过中促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复审。
第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均通过理事大会选举产生,经理事大会选举通过后,由中促中心和理事会联合颁发证书。名誉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由中促中心和理事会联合颁发证书。
第八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业务和服务的运行工 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中促中心推荐,理事会聘任。
秘书处主要职责:
1、起草联盟章程、工作计划、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等相关文件;
2、组织、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3、负责联盟发声渠道建设和宣传;
4、筹备联盟会议及联盟的各项活动;
5、受理联盟成员加入相关工作;
6、执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盟秘书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中国五矿大厦1001室
联系方式:010-64936994 18500277788
第九条 联盟理事长的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必要时理事长授权秘书长或副理事长代行其相关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长主持,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要时,也可采用线上会议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召集相关理事不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就联盟主要业务发展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自愿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或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合法合规;
2、从事供应链行业相关领域的行业协会(或学会)、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3、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
4、愿意承担联盟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成员入会程序:
1、申请单位(或组织)提出申请,填写表格并提交;
2、经联盟秘书处讨论通过;
3、审核通过后即成为联盟成员。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决定退出联盟时,提交书面申请即可。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联盟义务,理事会可劝其退出联盟。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为便于更加公平透明地管理和使用联盟经费,费用应统一交联盟在中促中心的财务专户,并由中促中心开具收款凭证,主要用于理事会日常办公、聘用人员的薪资、各种活动的费用保障,由联盟秘书处依联盟章程规定使用。
联盟经费专用账户信息:
户 名: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
账 号:0122014170018812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
第十七条 联盟的经费来源包括:
1、联盟成员交纳费用;
2、受委托项目收入;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各成员单位募集资金或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联盟经费主要用于联盟开展各项工作的支出。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联盟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联盟秘书处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每年度理事会上汇报联盟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长或执行理事长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一条 联盟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至少 2/3 以上的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理事会的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4年11月15日联盟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会议2/3以上有表决权的到会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中促中心批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一、 理事长:赵纯羽
二、 副理事长:李大为、刘洋、孙立武
三、 监事:孔珏婷
四、 秘书长:李大为(兼)
五、 副秘书长:麻吉亮、杨国敏
六、 秘书处办公地址: 中小企业合作发展促进中心区域经济发展服务办公室内(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5号楼中国五矿大厦1001室)
七、 专家顾问(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名)
高士旺、皇文利、李立新、魏领军、赵芝俊